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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
( 資料: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觀光法規(內容: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通部觀光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結合相關地
區之特性及功能等實際情形,經與有關機關會商等規定
程序後劃定並公告的「國家級」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
風景特定區,由各級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規劃訂定之。雖
然「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為其法源《發展觀光條例》上
所使用的名稱,但在實務上,交通部觀光局並未使用該
名稱,而改用更為精簡的「國家風景區」,並據以制訂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作為所有國家風景區
管理單位的法源依據。「國家風景區」可算是另一法定
正式名稱,而非僅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的簡稱。
目前,台灣共有國家風景區13處,
最早一處是1984年成立的「東北角海岸」,
最新一處則是2005年成立的「西拉雅」。
相關主管機關規劃訂定之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目前共
有16個縣市規劃訂定風景特定區44處。
瑞芳風景特定區。
特定區。
區、霧社風景特定區。
吳鳳廟風景特定區。
特定區。
風景特定區。
特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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