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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觀業91字第901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觀業字第0963001768號令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觀業字第09730000711號令修正第8點、第10點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觀業字第09730001433號令修正第2點、第4點至第12點、增訂第3點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觀業字第0973002414號令修正第6點、第9點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觀業字第0980025244號令修正全文


 


一、       本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


二、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得予限制,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公告之數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發予經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且已依許可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每家旅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得逾二百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櫃檯收件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案總人數未達第一項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給數額,不受二百人之限制。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三、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行程之擬訂:


(一)應排除軍事國防地區、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二)為確保軍事設施安全,凡經依法公告之要塞、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均不允納入大陸人民觀光行程。


(三)國軍實施軍事演習期間,得中止或排除大陸人士前往演習地區之觀光景點。


(四)安排參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1.應於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前,先至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網站(http://www.sipa.gov.tw)辦理預約登記取得入園預約單及通行識別碼,並於行程表中載明,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登錄本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時統一以新竹科學園區名稱登錄;其未事前列入行程表內,並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不得提出申請。


2.參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應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公告之定點定線行程參觀須知辦理,非規劃之定點均不可停車、下車,亦不得參觀廠商。


(五)安排自由活動之比例,不得超過旅遊全程日數之三分之一。


四、     旅行業辦理接待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每一團體應派遣至少一名符合許可辦法第二十一條接待資格者之導遊人員服務


五、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或辦理接待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向本局通報,並以電話確認。但於通報事件發生地無電子傳真設備,致無法立即通報者,得先以電話通報後再補送通報書。


(一) 應於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詳實填具團體入境資料(含旅客名單、行程表、入境航班、責任保險單、遊覽車、派遣之導遊人員等),並於團體入境前一日十五時前傳送本局。團體入境前一日應向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確認來臺旅客人數,如旅客人數未達五人時,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二) 入境通報: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應詳實填具入境接待通報表(如附表一)傳送或持送本局,其內容包含入境及未入境團員名單、接待車輛、隨團導遊人員及原申請書異動項目等資料,並應隨身攜帶接待通報表影本一份,以備查驗。團體入境後應向本局領取旅客意見反映表並發給每位團員填寫。


(三) 出境通報:團體出境後二小時內,由導遊人員填具出境通報表(如附表二),向本局通報出境人數及未出境人員名單。


(四) 離團通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如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離團者,在離團人數不超過全團人數之三分之一、離團天數不超過旅遊全程之三分之一等條件下,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由導遊人員填具團員離團申報書(如附表三)立即向本局通報;基於維護旅客安全,導遊人員應瞭解團員動態,如發現逾原訂返回時間未歸,應立即向本局通報:


1.傷病需就醫:如發生傷病,得由導遊人員指定相關人員陪同前往,並填具通報書通報。事後應補送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師診斷證明。


2.探訪親友:旅客於旅行社既定行程中所列自由活動時段(含晚間)探訪親友,視為行程內之安排,得免予通報。旅客於旅行社既定行程中如需脫離團體活動探訪親友時,應由導遊人員填具申報書通報,並瞭解旅客返回時間。


(五)行程變更通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應依既定行程活動,行程之遊覽景點及住宿地點變更時,應將變更理由及變更後之行程,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但參觀新竹科學園區行程之變更(探索館除外),至遲應於參觀日前三日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重新提出申請,於該管理局網站重新預約取得新入園預約單及通行識別碼,並向本局通報。


(六)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通報


1.發現團員涉及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事件,除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並協助調查處理。


2.提前出境案件,應即時提出申請,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並由送機(船)人員將旅客引導至機場或港口管制區。但出境機場為臺灣桃園或高雄國際機場者,應由送機人員將旅客送至本局位於機場之旅客服務中心櫃檯轉交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引導出境。


(七)治安事件通報:發現團員涉及治安事件,除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外,並視情況通報消防或醫療機關處理,同時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並協助調查處理。


(八)緊急事故通報:發生緊急事故如交通事故(含陸、海、空運)、地震、火災、水災、疾病等致造成傷亡情事,除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外,並視情況通報消防或醫療機關處理,同時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九)旅遊糾紛通報:如發生重大旅遊糾紛,旅行業或導遊人員應主動協助處理,除應視情況就近通報警察、消防、醫療等機關處理外,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十)疫情通報:團員如有不適,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除協助送醫外,應立即通報該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同時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十一)其他通報:如有以下情事或其他須通報事項,旅行業或導遊人員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1.更換導遊人員,應通報所更換導遊人員之姓名、身分證號、手機號碼。


2.團員臨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既定行程者,如入境停留日數逾十五日,應於該團離境前依規定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延期申請。團員延期之在臺行蹤及出境,旅行業負監督管理責任;如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行方不明、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應書面通報本局,並協助調查處理。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規定向本局通報,並以電話確認。但接待之大陸地區人民非以組團方式來臺者,入境前一日之通報得免除行程表、接待車輛及導遊人員資料。


六、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同一團體應於同一航廈、港口同時入出境。如搭乘不同航班,班機抵達時差應於一小時內。但有特殊狀況,得例外彈性因應。


(二)    團體入境時應發給每名大陸旅客宣傳摺頁向其說明在臺旅遊注意事項,並請其填寫意見反映表,於出境前投遞機場旅客意見箱、送交或寄回本局。


(三)    應注意國家機密及安全之維護,不得使大陸旅客從事與觀光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    大陸旅客在臺期間如有統戰之宣傳及活動時,應予勸止;如有不合理或違法要求,應予拒絕。


(五)    應規範大陸旅客不得於軍事處所附近從事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六)    對於部分團體或個人向大陸旅客散發傳單及光碟,應防止爭端發生;並應避免談論具爭議性、敏感性之政治話題。


(七)    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租用遊覽車應簽訂租車契約,並依本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團體出發前應留意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公布之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及禁行路段,以維旅客安全。


七、     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違反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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